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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黄仕庆 先生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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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3-6804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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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983442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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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各种重庆交通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好、实力强的重庆交通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排名x21d2dfn、重庆交通律师等。公司自2011-08-05注册成立以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基本方针,公司业绩蒸蒸日上。立足重庆市,以市场为导向,想客户之所想,及客户之所需。
2.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崇尚“创新、坚韧、勤勉、专业”的价值观,坚守“服务模式创新,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原则,并在商务服务行业潮流的引领下,放眼全球,坚持发展为要务,立足重庆市,面向县,辐射县,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端的法律服务服务!
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
1、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2、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1)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 (2)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不受干预。 (3)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采取效益浮动工资。 (4)国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3.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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